《办法》于4月12日开始实施,有效期五年,重点鼓励七个方面节能减排企业和项目,主要包括:企业自建污水处理、再生水回用系统;针对重点耗能设备或生产线进行节能技术改造,使用环保节能型设备的;采用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(包括天然气、太阳能、风能或生物质能等)发电、照明、制冷制热项目;以固体废物(包括生活垃圾、电子废弃物等)为原料进行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;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能源评估的项目;经评审确定为节能示范建筑的项目;经高新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项目。
据介绍,在一个评审年度内,同一单位可最多申报两个项目,并将得到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30%的一次性专项奖励资金,单项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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