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业安全

人民日报再评最低价中标:不应牺牲质量压成本

ainet.cn   2017年07月03日

  近日在江苏省的苏州和无锡、湖北省的武汉和宜昌、四川省的成都和德阳,对3省6市的100多家实体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,“最低价中标”成为企业集中诟病的问题。

  多位企业负责人表示,一些地方和国企招标采用“最低价中标”,这种“重价格、轻质量”的指挥棒,不符合新发展理念,阻碍了中国经济转型升级。

  容易导致优汰劣胜 埋下安全隐患

  现状:原料一吨8000元,可项目中标价格居然只有六七千元,结果往往是造假的胜利,做优的出局。

  “本来每个车站的模块成本应该是500万至550万元,但是中标价格居然只有350万元。从设备集成商到材料供应商,压力都非常大。”国内份额最大的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设备供应商——苏州雷格特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袁鑫说。

  企业反映,许多国企和地方政府的招标项目都采取“最低价中标”原则。然而,“最低价中标”这根指挥棒危害甚大。

  1.“最低价中标”的危害之一

  助长以次充好,导致质量下降,优汰劣胜

  “很多地方招标,原料一吨8000元,可项目中标价格居然只有六七千元,结果是造假的胜利,做优的出局。”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颉说。

  袁鑫也表示,国内招标压价严重,可产业链上每个环节都还要赚钱,因此上下游企业都在千方百计挖掘“价格低廉、质量过得去但不是特别好”的产品来投标。

  2.“最低价中标”的危害之二

  极易引发偷工减料,甚至埋下安全隐患

  今年3月,西安地铁爆出“电缆门”事件。“奥凯电缆的中标价已经严重低于成本,可它中标肯定是为了赚钱,那就只能偷工减料了。” 特变电工(德阳)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严昌龙说。

 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小平说,“没有哪个企业愿意参与‘最低价中标’,但是现在市场环境被扰乱了,产业链从下游向上游恶性传导:不压价,中不了标;中了标,产品质量往往下降。”

  3.“最低价中标”的危害之三

  挤压企业效应,影响创新研发积极性

  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郭尧尧表示,“最低价中标”对于创新型企业很不利。“我们研发费用高,定价自然就高,尽管药效好,但是招投标上非常吃亏。”

  江苏双良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陈强表示,“最低价中标”很少考虑投标企业的产品质量,更不会去考虑技术水平如何。“这样的招标制度,怎么能有转型升级?又如何鼓励企业投入创新?”

  “压价竞争危害非常大,挤压的不仅是企业效益,也是持续创新的投入空间。”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部经理张智说。

  “最低价中标”为何风行

  现状一:招标方普遍认为,价格低不犯错误

  “你不搞低价,审计可能会审你!现在大力反腐,谁敢采购高质但高价的?虽说这完全是两回事,但别人都是‘最低价中标’,就怕咱有时候说不清啊。”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王平说。

  张智也表示,尽管现在政府采购只重视价格有客观原因,即产品质量只有使用起来才能检验,但更重要的还是“招标方普遍认为,价格低不犯错误”。

  现状二:市场质量监管缺位、不到位

  从招标到中标,从施工到竣工,我国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可谓全覆盖。但依然有一些伪劣产品能“一路畅通”,这往往与执法不严或惩处力度较低有关。

  严昌龙表示,无论哪种评标方法,送检和抽检必须严格执法,市场的公正和监督不能缺位,否则就会劣币驱逐良币。

  现状三:招标方过于强调成本而忽视质量

  尽管法律文件等对招投标的各项指标都做出了规定,但技术等指标的优劣很难在使用前评判,只有价格最易分出高下。“招标法明明要求价格不能低于成本,为啥会有人亏本竞标?因为没有人去核算合理成本。”王平说。

  严昌龙透露,“最低价中标”的客观原因就是招标方对招标产品性能并不了解,只能谈价格。“我们竞标一些国外或外资企业的项目,招标方会对产品原材料配比、产品结构等进行详尽要求,而国内这样的招标很少。”

  修改招标规定,防范恶意低价

  受访企业一致表示,“最低价中标”影响正当竞争、降低产品质量,已经成为振兴实体经济的障碍。建议应尽快取消商务标“唯低价是取”和“最低价中标”模式。

  “中国人常强调价廉物美。中国制造到了现阶段,更应强调工匠精神。精心打磨的产品,投入那么多,怎么可能是低价的呢?”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夏亚芳说。

  多位企业负责人建议,我国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,在产品招标中,采用“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”;要形成行业成本价格体系,防范恶意低价投标;还要建立诚信体系,健全失信惩罚机制。

  “要鼓励企业走‘人无我有,人有我优,人优我精’的创新之路,政府采购应逐步改变‘最低价中标’,给全社会释放积极信号。”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涛说。

  一些企业还建议,在招标过程中,应当严把市场准入关,健全市场出清机制。对于发生过严重质量、安全事故和严重投标失信、履约失信、行贿受贿行为的投标人,以及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人员,要限制其进入招标投标市场和监管领域。与此同时,也要完善追责机制,一旦发现质量问题,即便是最低价,也应对招标方责任人进行追责。

(转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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